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重訴,7,200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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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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