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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侵 占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12月19日 │ 96年12月19日 │ 自97年1月26日起 │
│ │ │ │ 至97年1月31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3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32號 │ 97年度偵字第1804號 │
├───┬───────┼──────────┼──────────┼──────────┤
│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750號 │ 97年度訴字第750號 │ 97年度易字第475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7.03.31 │ 97.03.31 │ 97.04.25 │
├───┼───────┼──────────┼──────────┼──────────┤
│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750號 │ 97年度訴字第750號 │ 97年度易字第47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7.04.21 │ 97.04.21 │ 97.05.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 97年度執字第3171號 │ 97年度執字第3171號 │ 97年度執字第4177號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自97年1月26日起 │ 97年2月17日 │ 97年2月17日 │
│ │ 至97年1月31日止 │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1804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
│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7年度易字第475號 │ 97年度訴字第1195號 │ 97年度訴字第1195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7.04.25 │ 97.05.30 │ 97.05.30 │
├───┼───────┼──────────┼──────────┼──────────┤
│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7年度易字第475號 │ 97年度訴字第1195號 │ 97年度訴字第119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7.05.19 │ 97.06.30 │ 97.06.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是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 97年度執字第4177號 │ 97年度執字第5351號 │ 97年度執字第5351號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強 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年 │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2月3日 │ 97年2月18日 │ 97年2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4.08 │ 98.04.08 │ 98.04.08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42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4.08 │ 98.04.08 │ 98.08.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3794號 │ 98年度執字第3794號 │ 98年度執字第5001號 │
│ 備 註 ├──────────┴──────────┴──────────┤
│ │ 編號7至13號之罪業經中高分院 │
│ │ 98年上訴字第1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強盜未遂 │ 強 盜 │ 強 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7年6月 │ 有期徒刑4年 │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2月6日 │ 97年2月6日 │ 97年2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4.08 │ 98.04.08 │ 98.04.08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4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44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4420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8.06 │ 98.08.06 │ 98.08.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5001號 │ 98年度執字第5001號 │ 98年度執字第5001號 │
│ 備 註 ├──────────┴──────────┴──────────┤
│ │ 編號7至13號之罪業經中高分院 │
│ │ 98年上訴字第1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3 │ │ │
├───────────┼────────────┼──────────┼──────────┤
│ 罪 名 │ 搶 奪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 │ │ │
├───────────┼────────────┼──────────┼──────────┤
│ 犯 罪 日 期 │ 97年2月18日 │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彰化地檢 │ │ │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1770號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4.08 │ │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4420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8.06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 │
├───────────┼────────────┼──────────┼──────────┤
│ │ 彰化地檢 │ │ │
│ │ 98年度執字第5001號 │ │ │
│ 備 註 ├────────────┼──────────┴──────────┤
│ │編號7至13號之罪業經中高 │ │
│ │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6號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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