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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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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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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強 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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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7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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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7.03.24 │ 97.0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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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 97年度偵字第75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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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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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87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7.09.04 │ 98.0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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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874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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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確定日期 │ 97.09.29 │ 98.0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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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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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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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97年度執字第15301號 │98年度執字第101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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