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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源 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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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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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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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8年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18年 │
│ │ │ │(共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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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10月25日 │95年11月23日 │1、95年9月1日 │
│犯 罪│ │ │2、95年9月3日 │
│ │ │ │3、95年9月12日 │
│ │ │ │4、95年9月23日 │
│ │ │ │5、95年9月25日晝│
│日 期│ │ │6、95年9月25日夜│
│ │ │ │7、9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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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933號 │字第27933號 │字第5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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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更(一)│97年度上更(一)│98年度上訴字第 │
│實│ │字第148號 │字第148號 │1286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3月11日 │98年3月11日 │98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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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 │98年度台上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4234號 │4234號 │1286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7月24日 │98年7月24日 │98年8月24日 │
│ │ │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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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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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併│是 │是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 10495號執行│字第 10495號執行│字第11515號執行 │
│ │中 │中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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