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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1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8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得村
法 官 劉榮服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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