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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77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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