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重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4號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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