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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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