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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蕭建軍.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459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甲○○被訴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有罪認定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除以否認犯罪為由提起上訴外,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另行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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