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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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