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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9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南穎,僅有1 次,數量不多,雖收取4,000 元利益,然與多次大量出售毒品者尚屬有別,卻遭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而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違反比例原則;
又被告固於警、偵訊中未直接認罪,但此係因當時對於卷證資料存有疑惑,在此情形下當無自白犯罪之可言,直到原審準備程序經法官同意當庭勘驗監聽電話錄音,確認對話者之身分後,被告隨即向法官表示認罪,故本件仍應有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
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 點),合先敘明。
㈡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上訴意旨就此亦不爭執。
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原審判決於理由中已詳予審酌被告前有詐欺之前科素行,又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各節,並審酌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且僅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次予證人賴南穎,犯罪所得為4,000 元,係因貪圖小利而犯本罪,但僅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尚不足認定其犯罪有可憫恕之事由,且客觀上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及有何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
復審酌上訴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戕害人身心之毒品,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販賣毒品供他人施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考量販賣所得及數量非鉅,對象僅為1 人,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又上訴人在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僅於偵訊中答稱「時間太久了,我不知道有無此事」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4937號偵查卷第9 頁第3 行至第7行),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至明,且原審判決就此已於理由中詳為說明,經核並無不合。
是被告徒憑己意漫指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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