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9,上訴,261,2010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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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頁第8行至第10行所載「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應更正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上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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