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韓銘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丁○○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9年4 月5 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 月5 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4 月4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 月5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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