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9,上訴,89,201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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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4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陳 欣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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