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未收到違規測速照片一紙,希望監理站能證明抗告人違規云云。
本件抗告人係收到裁決書後未於20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審因以其異議與法律上程式不合,駁回其異議,與抗告人是否收到違規測速照片無關,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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