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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營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張國營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陳 欣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受刑人張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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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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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 │強盜強制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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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十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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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11.25 │96.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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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9732 號、97年度偵字│29732 號、97年度偵字│
│ │第6891號 │第6891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8.02.25 │98.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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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
│ 確定 │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
│ 判決 ├─────┼──────────┼──────────┤
│ │ 判 決 │98.02.25 │98.04.30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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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備 註 │98年度執字第3861號 │98年度執字第67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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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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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攜帶兇器強盜 │攜帶兇器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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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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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11.25 │96.11.19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9732 號、97年度偵字│29732 號、97年度偵字│
│ │第6891號 │第6891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 │
│事實審│ │ │121號 │
│ ├─────┼──────────┼──────────┤
│ │ 判決日期 │98.02.25 │98.08.18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確定 │ 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30號│
│ 判決 ├─────┼──────────┼──────────┤
│ │ 判 決 │98.04.30 │98.10.22 │
│ │ 確定日期 │ │ │
├───┴─────┼──────────┼──────────┤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備 註 │98年度執字第6769號 │98年度執字第142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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