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鄭素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賭博 │賭博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12.01~96.12.27 │96.12.27~97.1.25 │93.10.28~93.11.1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第23號 │第440號 │字第305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豐簡字74號 │97年度易字第102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283│
│事│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1.25 │ 97.04.11 │ 98.08.12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豐簡字74號 │97年度易字第1022號 │98年度台上字第7353│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3.03 │ 97.05.05 │ 98.12.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
│ │3892號 │7976號 │第268號 │
│備 註 ├──────────┴──────────┤ │
│ │臺中地院97聲2436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月(已執 │ │
│ │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