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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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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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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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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06.08 │97.08.14 │97.08.2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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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3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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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513號 │97年度訴字第272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175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10.15 │97.10.15 │9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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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513號 │97年度訴字第272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175號│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12.29 │97.12.29 │98.01.19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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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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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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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798號(99執緝100) │813號(99執緝101) │1018號(99執緝1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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