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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26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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