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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地臺灣彰化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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