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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4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甲○○、乙○○分別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8年,為規避重刑之執行,亦均有逃亡之虞,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9年4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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