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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02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尚有另案未結,待審理終結判決確定,再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有明定。
經查,原審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該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經核無不合。
抗告意旨所陳受刑人尚有法院審理之另案,既未經判決確定,亦未經該管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揭說明,原審依法即未能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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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 │ (施用第一級) │ (施用第一級)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8.05.13晚上9時 │ 98.05.14凌晨1時 │ 98.06.24.18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9號 │ 98年度毒偵字817號 │
├───┬───────┼──────────┼──────────┼──────────┤
│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審訴字第387號│98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98年度訴字第247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8.18 │ 98.08.18 │ 98.11.12 │
├───┼───────┼──────────┼──────────┼──────────┤
│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審訴字第387號│98年度審訴字第387號 │ 98年度訴字第247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9.23 │ 98.09.03 │ 98.12.0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否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2391號 │ 98年度執字第2391號 │ 98年度執字第3131號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施用第一級)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98.08.24.12時許 │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南投地檢 │ │ │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 │ │
├───┬───────┼──────────┼──────────┼──────────┤
│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376號 │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12.17 │ │ │
├───┼───────┼──────────┼──────────┼──────────┤
│ │ 法 院 │ 南投地院 │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376號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1.27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否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 │
│ │ 99年度執字第15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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