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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8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附表編號3、4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均經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
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八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二年一月以下之範圍內(上開二項應執行之刑如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
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提及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因個案之犯罪情節不同,個案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亦不相同,自難引之類比,抗告人執上述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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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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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07.01 │ 98.07.01 │ 98.04.25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810號 │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108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73號 │98年度訴字第73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0.30 │ 98.11.09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73號 │98年度訴字第733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98.10.30 │ 98.11.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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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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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29號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 │172號 │
└────────┴─────────────────────┴───────────┘
~T40L1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 98.04.25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108號 │
├─┬──────────┼────────────┤
│最│法 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73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8.11.09 │
├─┼──────────┼────────────┤
│確│法 院 │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73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8.11.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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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99年度執第字172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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