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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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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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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公務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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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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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10.12 │ 9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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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45號 │106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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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82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
│事│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8.11.30 │ 98.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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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82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
│判│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12.28 │ 9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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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632號 │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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