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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欄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聲請人欄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顯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誤寫,依上揭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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