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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肆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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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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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2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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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4年5月上旬某日起至 │94年5月上旬某日起至 │94年6月間至同年9月│
│ │95年2月14日 │95年2月14日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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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864號 │864號 │第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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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853號 │95年度訴字第85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353│
│事│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04.11 │ 95.04.11 │ 96.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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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853號 │95年度訴字第85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7111│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5.05.08 │ 95.05.08 │ 98.11.2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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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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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
│備 註 │4682號(已執畢) │4682號(已執畢) │第1542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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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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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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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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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4年6月間至同年7月間│94年6月中旬起至同年7│94年7月某日起至同年 │
│ │ │月間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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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1號 │221號 │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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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5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5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353號│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10.16 │ 96.10.16 │ 96.10.16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11號│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11.26 │ 98.11.26 │ 98.11.2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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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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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 │15420號 │15420號 │15420號(鑑股。刑期 │
│ │ │ │期滿日:12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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