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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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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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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97.10.03 │97.1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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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1401號 │第2815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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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98年度交易字第329 │98年度交上訴字第 │ │
│事│案 號│號 │1273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8.31 │ 98.10.20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98年度交上易字第 │98年度交上訴字第 │ │
│判│案 號│1589號(上訴不合法│1273號 │ │
│決│ │律程式,駁回)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10.21 │ 99.01.21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 │第14225號 │第1871號 │ │
│ │(分期繳款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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