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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各罪所處之刑,經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3所列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2並視為減刑,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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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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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麻醉藥品管理 │ 肅清煙毒 │ 肅清煙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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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0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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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不符減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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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79年底~82.6.7 │79年底~82.6.7 │81年8月間~82.8.14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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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82年度偵字第672號 │82年度偵字第672號 │82年度偵字第67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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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82年度訴字第348號 │82年度訴字第34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3598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2.7.30 │82.07.30 │83.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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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82年度訴字第348號 │82年度訴字第34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3598號│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2.08.29 │82.08.29 │83.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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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9條第1項 │第5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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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 │第2條第2項 │(不符減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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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中高分檢83年度執字第│中高分檢83年度執字第│中高分檢83年度執字第│
│ │59號(中高分檢83執更 │59號(中高分檢83執更 │146號(中高分檢83執更│
│ │35號) │35號) │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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