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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5.25 │ 97.12.12 │ 98.01.0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913號 │字第913號 │第913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98.05.27 │ 98.05.27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15 │ 98.06.15 │ 98.06.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正│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正│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正│
│ │字第1755號(編號1至 │字第1755號(編號1至 │字第1755號(編號1至 │
│ 備 註│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 │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 │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 │
│ │徒刑1年7月;已發監執│徒刑1年7月;已發監執│徒刑1年7月;已發監執│
│ │行) │行) │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8.01.05 │ 98.05.01 │ 98.04.28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913號 │第2943號 │第2447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 98年度訴字第337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 98.12.30 │ 98.12.31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 98年度訴字第337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15 │ 99.01.25 │ 99.01.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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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正│臺中地檢99年度執正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正字│
│ │字第1755號(編號1至 │第1970號 │第1446號(已發監執行│
│ 備 註│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 │ (已發監執行) │,執行至101.03.21) │
│ │徒刑1年7月;已發監執│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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