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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641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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