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0.05 │96.10.05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24145號 │第6518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35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11.27 │97.04.23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535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12.31 │97.05.20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 │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 │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885號(已執畢) │8734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