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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明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甲○○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經予比較後,顯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者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本件即應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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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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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用一級毒品) │用二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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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11月,減│
│ │期徒刑5月 │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5月15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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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4.8.20起至94.12.4止│94.8.20起至94.12.4止│95.3.20起至 │
│ 年 月 日 │ │ │95.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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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第4908號 │第4908號 │偵字第2119、2168│
│ │ │ │、2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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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165 號 │94年度訴字第2165 號 │95年度訴字第1229│
│事│ │ │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5.1.26 │ 95.1.26 │ 95.7.31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確│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165 號 │94年度訴字第2165 號 │95年度訴字第1229│
│定│ │ │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5.5.15 │ 95.5.15 │ 95.8.28 │
│ │日 期│ │ │ │
├─┴────┼──────────┼──────────┼────────┤
│ │彰化地檢95執2619 ( │彰化地檢95執2619 ( │彰化地檢95執4273│
│ 備 註 │96執減更481,已執畢 │96執減更481, │(96執減更481, │
│ │) │ 已執畢) │ 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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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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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二級毒品)│讓一級毒品) │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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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減 │ 有期徒刑2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為有期徒刑2月15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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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3.20起至 │95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 │95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 │
│ 年 月 日 │95.4.27止 │年4月間某日 │年4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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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5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19、2168│3802、4053、67 │3802、4053、67 │
│ │、2334號 │83、7125、7126號 │83、7125、7126號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229│95年度訴字第1403 號 │95年度訴字第1403 號 │
│事│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 95.7.31 │ 96.8.14 │ 96.8.14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確│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229│95年度訴字第1403 號 │95年度訴字第1403 號 │
│定│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 95.8.28 │ 97.4.21 │ 97.6.25 │
│ │日 期│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彰化地檢95執4273│彰化地檢97執7971 ( │彰化地檢97執7971 ( │
│ 備 註 │(96執減更481, │中高分檢98執更1) │中高分檢98執更1) │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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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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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 │
│ │(販賣一級毒品)│賣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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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4年,褫│ 有期徒刑10年 │ │
│ │奪公權8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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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4年5、6月間起至│94年9月底某日起至 │ │
│ 年 月 日 │95.5.8止 │95.4.28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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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5年偵字│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第3802、4053、67│3802、4053、67 │ │
│ │83、7125、7126號│83、7125、71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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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重更一字│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 │
│事│ │第24號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7.9.17 │ 97.9.17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
│確│案 號│97年度上重更一字│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4│ │
│定│ │第24號 │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7.10.6 │ 97.10.6 │ │
│ │日 期│ │ │ │
├─┴────┼────────┼──────────┼──────────┤
│ │彰化地檢97執7971│彰化地檢97執7971 ( │ │
│ 備 註 │(中高分檢98執更│中高分檢98執更1)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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