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6.11.18 │96.12.10 │97.01.10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47、203號 │第147、203號 │第274、513、574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01號 │97年度訴字第30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5.02 │ 97.05.02 │ 97.08.26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01號 │97年度訴字第30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5.02 │ 97.05.02 │ 97.09.08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備 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2103號 │2103號 │2904號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97.01.26 │97.01.31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74、513、574號 │第274、513、574號 │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8.26 │ 97.08.26 │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08 │ 97.09.08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備 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2904號 │2904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