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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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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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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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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自97.12.24起 │ 97.12.28 │97.12.30 │
│ │至97.12.31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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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 │ 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17號 │
│年 度 案 號│字第2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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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6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6.23 │ 98.10.20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63號 │ 98年度台上字第7622號 │
│決├──────┼─────────┼─────────────────────┤
│ │判 決│ 98.05.27 │ 98.12.17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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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 │ │
│ │執字第1918號 │ │
│ ├─────────┤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6號 │
│ │苗栗地檢98年度 │ │
│ │執更字第700號 │ │
└────────┴─────────┴─────────────────────┘
易科罰金執畢 99.02.23 ~ 103.04.22
無羈押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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