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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陳童荔英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被上訴人 張素真
被上訴人 洪志宏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2號履行契約再審之訴(本院102年重上更(一)字00003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再審之訴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948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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