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1,上,440,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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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王智信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上訴人 賴安成
訴訟代理人 許氷茹
被上訴人 劉瑞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02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王智信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026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已2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無從再合意停止,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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