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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陳元生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惟上訴人嗣已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審理中,業據上訴人提出前開事件之民事起訴狀及庭期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應以前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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