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2,上,179,201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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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上訴人 黑幼新
訴訟代理人 簡慧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店事聲更㈠字第2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茲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以104年度台抗字第252號裁定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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