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2,上,429,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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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蔡振修律師
被上訴人 石龍振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股東依公司法第214條起訴,其時效計算涉有法律爭議,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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