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周朝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邱其顯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昱瑄律師
複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被上訴人 周朝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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