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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陳志超
張秀如
黃淑貞
張維宸
范文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被 上 訴人 侯家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人 林暘鈞律師
簡文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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