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2,上易,85,2015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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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楊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上訴人 曹昌正
訴訟代理人 鐘 審
曹月容
兼 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昌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鐘 審
被 上訴 人 曹永然
曹永檉
兼 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永昭
被 上訴 人 曹永忠
曹清標
曹富雄
曹富慶
曹永福
曹金柱
曹潮卿
曹昌焚
曹昌浮
曹昌場
曹明江
曹金昭
曹昌洲
曹玉明
曹國達
曹浩吉
曹浩榮
曹浩明
曹浩一
曹永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陳韻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曹清堯
曹清林
曹光邦
曹朝川
曹新汶
曹永源
曹永權
曹豪傑
曹重義
曹俊隆
曹 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曹瑞浩
被 上訴人 曹俊堅
曹詹秀銀
曹銘元
曹淑慈
曹榮哲
曹永獺
上 一 人
上訴代理人 曹文芳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曹永達
曹晋睿
曹人方
曹昌相
曹進昇
曹昌民
曹育民
曹武澤
曹銘富
曹昌錦
曹木重
曹慶同
曹城維
曹永陸
曹永正
曹鐵城
曹朝順
曹昌欽
曹朝清
曹震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鐘 審
被 上訴 人 曹昌宏
鄭長慶(即黃有南承當訴訟人)
曹俊雄
曹文隆
曹文鎮
曹永福
曹永潮
曹高橋
曹輝雄
陳許阿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勝彥
被 上訴人 曹昌綿
曹昌武
曹秀美
鄭春德
鄭玉菁
鄭玉蓮
曹陳春
曹仁德
曹筌凱
曹秀卿
曹秀惠
吳曹麵
許曹素
曹素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詩苹
被 上訴 人 曹劉金連
曹凱閔
曹凱雯
兼 上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玲
被 上訴人 曹世芬
曹秀芳
曹昌慶
曹昌欣
曹昌亮
林美鳳
曹瑞真
曹順榮
陳思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澄洲
被 上訴人 李忠城
李忠賢
李惠玲
林家羚
李重賢
李明書
李芷葶
謝李秀炮
邱文蒼
邱文能
邱文義
邱文石
邱文中
邱文英
邱麗雪
黃銀烈
黃淳棠
黃淳杰
黃偉烈
黃東烈
黃春美
黃金美
邱獻億
邱淑婉
兼 上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春月
被 上訴人 邱秀蘭
邱秀瑛
曹林招治
曹榮吉
曹妙燕
林念縈(即曹妙礽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忠(即曹妙礽之承受訴訟人)
曹妙綢
曹 眞
曹達夫
曹昌夫
曹立夫
曹明夫
張曹秀華
徐銘宗
徐信源
徐信傑
徐信益
曹素雲
曹文斌
蔡曹巧雲
曹碧雲
曹秀美
曹明珠
曹秀玲
曹昌智
曹昌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 丹
被 上訴人 曹昌禮
何曹秀雲
曹秀玉
李平瑞
李平桂
李平吉
李寶鳳
李重亮
李重昌
周李初枝
張李富美
沈李美麗
李美專
賴世章
賴世界
賴世助
蔡曹梅
曹昌雄
曹玉振
江曹赤
林曹求
曹劉笋(即曹昌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鐘 審
被 上訴 人 吳素美
曹俊卿
曹宏旻
曹瑞鳳
曹瑛芳
曹水義
曹有恭(即曹文傑之承受訴訟人)
溫瑪莉(即曹文傑之承受訴訟人)
曹文俊
曹文財
楊永盛
楊庭訓
楊庭進
楊庭洲
梁曹春美
謝曹勸
曹 靜
曹昌
曹昌舜
曹清宣
邱銘彬
邱秀蓉
曹永六
曹平儀
曹平民
曹平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鐘 審
被 上訴 人 曹師綦
曹恬壽
曹俊隆
曹武敬
陳曹秀鴛
朱曹秀李
游曹曉琳(即游曹秀耐)
曹秀俄
曹謝喜美(即曹春木之承受訴訟人)
曹弘明(即曹春木之承受訴訟人)
曹偉修(即曹春木之承受訴訟人)
曹秀芬(即曹春木之承受訴訟人)
曹素文(即曹春木之承受訴訟人)
曹榮憲(即曹昌彬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雍(即黃邱秀慧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嘉(即黃邱秀慧之承受訴訟人)
黃督允(即黃邱秀慧之承受訴訟人)
黃子菱(即黃邱秀慧之承受訴訟人)
曹黃美麗(即曹昌紅之承受訴訟人)
曹林秀(即曹慶記之承受訴訟人)
曹美華(即曹慶記之承受訴訟人)
曹麗華(即曹慶記之承受訴訟人)
曹俊旭(即曹慶記之承受訴訟人)
曹瑞賓(即曹慶記之承受訴訟人)
邱信榮(即邱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邱淑芬(即邱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邱振益(即邱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曹劉笋(即曹昌吉之承受訴訟人)」部分,應更正為「曹劉笋(即曹昌吉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鐘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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