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2,家上,95,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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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陳儀芩
兼法定代理人 陳緯玲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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