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張明煥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黃立堂即黃揮嵐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徐惠珍律師
上 訴 人 林欣蒂
林欣蘋
林欣華
林斯珍
林爵臣
林俊臣
林幸臣
林純琲
林貞臣
許寶珠
林靜惠(即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純惠(即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崇仁(即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張仕權
張富凱
張智豪
張湘宜
張麗容
張瑞舫
張菀儒
張明芳
兼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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