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2,重上更(一),32,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至
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有尚待闡明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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