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楊昇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參 加 人 張國祥
被 上訴人 林呈岳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本人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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