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2,重訴,20,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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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林尤妙容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林進樹與相對人吳嘉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林進樹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死亡,本院於104年7月30日以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裁定,命林進樹之繼承人即其子林士展承受訴訟,抗告人不服本院前述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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