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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雪映
呂國暐
呂興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松男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木生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宇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長雄
黃本森
黃傑琳
江俊賢
湯木欽
湯政輝
湯淯荏
黃海明
黃堪明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富良
訴訟代理人 何政恒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湯瑞芳
黄雪梨
黃雪昭
黃鎮明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配地公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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