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黃 清 義
訴訟代理人 林 益 堂 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銘煌律師(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 晨 瀚
劉 千 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應增列如附件所示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檢附上訴人於本院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即如附件所示之附圖,致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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