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3,上,339,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被上訴人 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均
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安德
被上訴人 莊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游 文 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